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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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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 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 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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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請善用以上詞句,且建議「完全相同」。不隨意更改字詞順序、中間置入、刪除內容。 · 營養素及特定成分,需要緊鄰「生理功能例句」。不能隨意置於「產品名稱」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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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不實、誇張、易. 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前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依職. 權訂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作為. 認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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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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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因「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故已刪除該用語,其自不得用於食品之 ...
廣告詞句 參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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