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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 依據本法規定,任何人如果想要蒐集或處理我們的個資,除了應該具備特定目的之外,如果不是為了執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等情形,應該藉由取得我們的同意後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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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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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取得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進行甄試等試務相關工作,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是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2. 本次蒐集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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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蒐集個人資料前,應取得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依個資法規定,一般個人資料及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事先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惟同意之方式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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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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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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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項目類別:包括【姓名、聯絡方式(包括電話號碼、職稱、電子信箱、地址等)、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職業、教育,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個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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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努力蒐集當中...